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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化史:中世纪大学书商的身份及其所享受的待遇

时间: 2024-02-12 16:35:39 |   作者: anbo

  在中世纪,大学书商经过大学许可出租或出售教材,顾客以大学教师和学生为主。因为销售对象比较固定,所以获利也颇多。大学书商这样一个职业在中世纪末期发展十分迅速,可以说前景大好,是印刷术发明以前书籍销售的主要参与者。

  大学书商的店铺里主要出租手抄书籍,还出售大学教师和学生常用的羊皮纸、鹅毛笔、墨水、笔等文具。“stationarius”这个词本身也有“文具商”的含义。当时大学内很多文具都是由书商负责供应的。

  一般大学里书商的身份就是大学成员。牛津和剑桥大学比较特殊,校园里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商,还有官方书商。官方书商出现的前提是大学一定要活得国王颁发的特许状,许可大学拥有任命官方书商的权力,然后大学才能在在众多书商中任命3到4名官方书商。以牛津大学为例。

  1345年,牛津大学获得特许状,大学校长有权任命4名官方书商,在往后的时间里逐渐形成了“四书商制度”。大学任命优秀的书商为官方书商,大学官方书商接受任命以后,就成为大学官员,属于大学校长管理下的办公人员。

  每次选出来的人都被登记在册。官方书商要进在校长面前行宣誓仪式,并且每年都要宣誓,保证遵守大学规章,完成自己的职责。他们有权参与处理学院事务,待遇也优于其他书商。大学也很重视保护官方书商的权益。

  1373年,牛津大学的一份文件中写道:“牛津大学里现在有很多书商没有向大学宣誓;其结果是具有极高价值的书籍被卖出和带出牛津,书籍的主人受到欺骗,已宣誓的书商的合法生意受到侵害。

  因此规定,除了已宣誓的书商和他们的助手,禁止任何书商将任何书籍的价格定在半马克以上,无论这书籍是不是他自己的财产。如有违反者,第一次处以监禁,第二次处以半马克罚款,第三次禁止他在校园内继续做生意。”

  这份文件表明,当时存在很多普通书商。事实上,在著名大学里,书商可多达十几人,分散在校园各地卖书,但是其中只有少数人能得到官方授权的身份。

  这两种书商几乎能构成两个阶层。一个是拥有特殊权利和待遇的少数人,一个是独立打拼的多数人。

  官方书商可以将手抄书籍定价更高,也获利更多。剑桥大学的名单中,官方书商被特别登记为“Stationarius Universitatis”,可以领取特别津贴。1276年,剑桥大学的官方文件中首次提到大学里的书商,说他们享有大学特权。

  13世纪到14世纪,剑桥大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书商的规定,规定他们特定的官方职责。15世纪,剑桥大学的书商名单中,有2人约翰·哈迪,他们既是书商,同时还身居其他要职。比如维森汉姆的约翰同时担任了大学的执杖员,他既可以在仪式上手捧校长的权标,又可以经营书店。

  这反映了他们都是当时大学里的重要人物,深受大学信任,因此能身兼数职。维克和哈特利同时也是书籍装订商。这些书商完全处于大学的控制之下,只遵守大学的法律,不受城市法律的管辖。

  剑桥大学的书商都倾向于将店铺和住宅设在学院和教室旁边,这是为了方便向教师和学生做生意,后来这片地区附近出现了大学图书馆。除了牛津与剑桥,巴黎大学有关大学书商的资料也很丰富。

  最早的是1275年的《书商规章》,制定规章的目的是规范巴黎大学的手抄书籍交易。《规章》中明确写道,大学里的书商必须每年或每两年或者在大学需要的时刻进行宣誓,宣誓的内容是保证公平交易,价格合理,在充当出售二手书的中介商时必须忠实可靠。

  如果大学书商拒绝宣誓,或者宣誓后又进行违法交易,就会被剥夺享有的大学特权和身份,禁止继续以大学的名义营业,也禁止再与大学里的教师学者进行交易。如果教师或学者与违反规章的不良书商存在商业往来,就会被革去职务。

  从这篇规章中能够准确的看出,宣誓是将大学书商纳入大学管理的一种措施,保证书商合理合法交易,同时宣誓也是一项仪式,象征他们被大学管理和控制。

  违反规章的后果很严重,基本上断绝了书商继续与大学做生意的可能。1323年,巴黎大学确认了当时大学里一共有28或29名书商。

  从1342年开始,巴黎大学召集书商,每年都要进行宣誓。大学书商一般都具备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知识,懂得组织人手复制生产手抄书籍,有些书商就是本大学的毕业生。

  要想成为大学书商,第一步是要通过大学的初步面试,大学需要审查书商的资格,确认其具备良好的名声和合格专业能力,才可以获得许可在大学内开店。因为他们要负责保管宝贵的教材。所谓的书商不同于现今概念的商人,更接近书籍保管员。

  所有大学书商都具有的特征是他们都是大学的附属人员,与大学紧密联系在一起。他们既享受大学特权,又受到大学的严控。第二节大学书商在大学与城市中的地位大学书商的主要经营活动范围都在大学校园内部,大学要控制他们,同时也保护他们。

  从最早的时期开始,大学书商就和学生一样,受大学保护,并且只隶属于大学校长,只受大学校长的管辖。

  因为书商参与的手抄书籍生产销售联系到大学的日常教学秩序,所以大学书商的权益保障更有助于大学的发展。大学书商被公认是“享有特权的人”,这是指他们享有的大学权利。

  同时,他们也经常被叫做“学者的仆人”。1353年,一份爱德华三世回应剑桥大学的文件中提到大学书商:“剑桥大学校长提出请求,根据大学特权,他有权管辖区域内由书商、抄写员、书籍装订工和插图工所犯下的罪行。”

  文件中将以上人员称为“大学与学生共同的仆人”。从这个别名能够准确的看出,当时公认大学书商等人是完全依附于大学的,他们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一般商人或工匠不同,他们不是为自己制作手抄书籍,而是受大学差遣,凭大学的需要而工作。

  研究大学书商最著名的学者斯坦利·里斯在《早期剑桥大学资料集》里这样写道:“大学书商具有独特的地位。他们既不是学生,又不是完全的仆人和商人。”

  大学书商连同其他服务人员一起,组成大学的附属工匠队伍。他们的劳动得到大学的承认和尊敬。“大学的发展迫切地需要他们,他们也作为完全正当的劳动者获得一席之地。”大学书商成为大学不可或缺的“附设单位”,在身份晋升的过程中、仪式庆典的场合里,享有仅次于教授与学生的高位。

  牛津大学的官方书商有权接受长袍,以此作为他们服务的表彰,他们的长袍象征了他们作为有编制的大学办公人员的身份。

  大学书商兼任其他职务也是寻常之事,偶尔有的书商也在教堂里担任低级职务,比如担任教堂的看门人等。大学书商与其他城市里的书贩地位也不同。

  大学书商受到大学的严控,但是获利颇丰,他们的财产与城市里其他中产阶级相当,经济实力不可以小看,可以与城市里财富相差无几的商人家庭通婚。实力最强的书商家庭能够与金匠联姻,稍差一些的能与酒商、杂货商等结亲。两个新兴的中产家庭之间联姻也方便维护双方共同的社会地位。

  城市书商就没这么幸运,他们的财产多寡几乎完全取决于当地手抄书籍行业的发展水平。在像伦敦这类大城市里,手抄书籍行业发展欣欣向荣,那里的书商和大学书商一样获利良多,经济实力大体相当。

  但是在其他小城市里,手抄书籍行业发展不完善,当地书商的地位就比不上大学书商。有的书商因为当地书籍交易少,店铺里还出售其他日用品,明显是为了补贴收入。

  地位更低的是流动书贩,这类人用小车推着几本书在城市与乡村之间巡回兜售,收入也是所有书商中最少的。

  大学书商与大学教师学生不一样的是,他们对外联系频繁,不局限于当地城市。中世纪末期至近代早期,随着城市手抄书籍流通增多,大学书商经常在外地市场上收购质量上乘的书籍,然后运到大学里出售。

  城市里的装订工与抄写员密切合作,制作出的精美书籍供应世俗需要,买者多为大学书商。大学书商是大学与城市联系的重要一环。他们既是大学成员,又必然会与城市进行贸易。全体大学成员不受城市法律的管辖,这是中世纪大学与城市产生矛盾的根源之一。大学书商也位列员工队伍,在与城市的商业往来中难免会引发纠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